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2017年4月18日07:51:12历史解密1,010阅读模式

《法国民法典》“垄断”欧洲百年

经过文艺复兴,18世纪的欧洲已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急需能保护自由竞争市场秩序和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来为资本主义开路,这就产生了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热潮。在这次编纂浪潮中,诞生了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典的两部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分为三编:人法、物法、所有权取得。它继承了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将人放在了首位,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确立了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契约自由、“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法国民法典》主要保护当时自由竞争为主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或直接采用它作为本国法律,或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

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堪称近代法典编纂的顶峰。德国人严谨规范的性格在《德国民法典》中发挥到了极致,整个法典逻辑严密,语言精炼概括,法律概念精确到位。法典中每个概念只用一个词表达,每个词也只表达一个概念,逻辑体系非常完整,前面规定过的法律条文,之后的条文中甚至都看不到重复的表述。《德国民法典》还创造了许多被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例如承认“法人”即企业在法律上的人格;创设“法律行为”概念并开发了“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确了物权和债权的分界等等。《德国民法典》科学的编纂体例、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创设的许多法律概念,至今仍是许多国家立法时的参考典范。

“大清民律草案”

中西合璧

在《德国民法典》颁布7年之后,中国也第一次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典,但基本都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未赋予民法独立的地位,这与我国民法的起源受到宗族道德观念的影响较大有关。古人在处理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关系中逐渐形成了“礼”,在处理与外族的敌对关系中逐渐形成了“刑”。正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礼所代表的道德和刑所主导的刑罚构成了中国早期处理日常事务的核心条规。中国古代最初的民事法规就萌芽于“礼”与“刑”之中,讲究“出礼则入刑”——道德无法规范的问题由刑罚去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礼法结合”即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影响了两千年来的中国社会,在法律标准之上的道德观念,也始终流淌在中国人的血脉里。

直到近代被西方殖民者打开国门,在抵抗侵略与对外学习的过程中,沈家本等有识之士极力推动法律改革,希望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来救亡图存。1907年清朝政府决定编纂民法、商法等法典,经过4年时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是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1569条。前三编由外国学者草拟,主要是学习西方民法理论和制度,因此前三编几乎照搬德、日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后两编则是“固守国粹”,由清朝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主要对亲属和继承进行规范,其中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依然沿袭封建家长制,因此该法典可以说是资产阶级民法典和封建主义民法典的结合。

“大清民律草案”还未颁布,清王朝便走到了尽头,中华民国在这部法律草案的基础上,重新编纂并加入自由平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上世纪再掀编纂热潮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经济不断发展,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使得一百多年前颁布的民法典开始有些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例如民法典认为人人一律平等,但在一些特定关系比如劳动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政府也开始越来越多发挥管理职能,管理社会生活,在这过程中开始出现了“解构法典”的思潮,一些国家或者开始修改民法典,或者颁布新的法律,导致了实践中直接应用这些法律,而民法典被实际架空。

20世纪90年代开始,掀起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浪潮,以1992年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等为代表。这次编纂热潮产生的主要原因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各类单行法律的逻辑体系不完整甚至规定相互矛盾引发种种弊端,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来统一法律;另一种是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或者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这次制定民法典的浪潮中,如何让民法典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让民法典不断发展,成了关注的重点。

时至今日,仍不断有国家出台新的民法典或对民法典进行再编纂,例如2000年立陶宛新民法典,2001年土耳其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和第四编等。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球一体化加速,国际条约、欧盟法等也开始逐渐涉足民法核心领域。

统一的法典容易因不能与时俱进而僵化,而各类灵活的单行法律又难以避免逻辑不完整和相互矛盾的弊端。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像一条金线,贯穿于民法典发展进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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