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官司打的十分长,一直从1987年打到1996年长达10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法院,被称为“天字第一号”官司。1987年,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并承认她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直到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1996年6月,虽然此时被告李文达已去世,但其妻、其子继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宣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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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发生在2006年末,群众出版社推出《我的前半生(全本)》,将1964年版中被删减的部分(近16万字)以及解密的历史档案都加入书中,遭溥仪家族抗议。溥仪胞弟溥任认为,群众出版社没有经过授权,且书中增加内容过于低俗。双方为此都表示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
2007年1月,《北京晚报》刊登了题为《溥任不是“前半生”的版权继承人》和《群众出版社:除我社外,其他都是变相盗版》的文章,力挺群众出版社。文中说,“我们认为,溥任及其所谓的全权代理人黎园既不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版权的继承人,更不了解《我的前半生》成书出版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我的前半生》的书稿,擅自“授权”让其他出版社或文化公司再版《我的前半生》,并且声称要“重新订正增添有关内容和图片”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的。所有这一切,只能是变相盗版我社编辑出版的《我的前半生》。”同年溥任授权同心出版社,出版了溥仪自传的“定稿本”《我的前半生》一书,并附了《溥仪10年日记》。作为溥仪家族对于版权之争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