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2017年4月18日07:51:12历史解密1,116阅读模式

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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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今年3月15日,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基本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为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工作提供了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标志性的重大成果。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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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上

民法作为跟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其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最早的法没有明确的规范条文,是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做法演变而来,习惯被统治者确认后上升为习惯法,习惯法被明确写成成文法,成文法最终被编纂成法典。对于有编纂法典传统的国家来说,民法典是民法发展的最高形式和必经阶段。

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4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地区的《乌尔纳姆法典》,但因为法典被刻在泥板上,大多数没能保存下来。最早的完整法典是3700多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刑事、民事、贸易、婚姻、亲属、继承,甚至诉讼程序。据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太多,难以应付,他就让人把过去颁布的一些法律命令收集起来,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刻在一个高2.25米的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

汉谟拉比法典以避免纠纷为核心思想。法典有两个最著名的原则——“以眼还眼”和“让买方小心提防”。“以眼还眼”原则代表了一种原始的公平理念,“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一个人怎样伤害他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不管伤害是怎样造成的,哪怕是意外,造成这个结果的人都要受到同等的伤害。因为古巴比伦人认为:让一个人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对等的处罚,那么他也许就不再施暴,从而避免了争斗的产生。

“让买方小心提防”则规定了买卖双方里卖方欺诈不会受到惩处,而是让买方自己小心点。这种规定在古巴比伦人看来同样也是为了避免争端。他们认为: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闹事,就会受到“以眼还眼”的惩罚,所以需要“自己小心”。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有点特别的法律,仍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完整法典,诉说着古代两河流域曾经的灿烂文明。

平民斗争终有

《十二铜表法》

历史上民法典的编纂出现了三次热潮。其中第一次出现在公元6世纪,以罗马法《国法大全》的编纂为主要标志。最早的罗马法没有法典,是由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法律的不明确导致了贵族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解释法律,平民经过多次斗争,终于将这些习惯法确定下来,刻在十二块青铜表上,故称《十二铜表法》,它对债务、继承、婚姻等领域作了详细规定,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从此人们认识到: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比让贵族们随意管理要好得多,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比能被随意曲解的不成文习惯好得多。

公元6世纪,罗马帝国已分裂为东西两个国家,西罗马在日耳曼人的攻击之下很快灭亡。跑到土耳其的东罗马帝国出了一位皇帝名叫查士丁尼,这位皇帝非常怀念昔日罗马帝国的“光荣岁月”。因此他认为只有罗马法这种“高贵完备”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于是他亲自带领当时的法学家编纂法典,前后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成功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4部著作,合称《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简称《国法大全》),内容涵盖物权、债权、婚姻、继承、贸易、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其中保护商业发展的很多内容,例如保护财产私有、法律面前公民平等、契约自由等等,成为后世资本主义法律的立法基本原则。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罗马法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达到了古代奴隶制法律的顶峰。

《唐律疏议》

对后世影响巨大

罗马法编纂时,中国正处于南北朝乱世,直到6世纪末,隋朝才再度统一中国。即使在乱世,中国的法律依然在不断发展,例如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隋朝《开皇律》等等。随着唐朝贞观之治,封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部传世的法典《唐律疏议》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

《唐律疏议》是《唐律》和“义疏”(即法律解释)的统称,《唐律疏议》最大的成就在于通过解释法律、注释法律的方式让法律适应社会生活。唐高宗时期,官方解释法律逐步体系化,唐高宗将对法律的解释附于律法之后,编纂成法典,三十卷的解释与十二篇的《唐律》结合到一起,共同构成了这样一部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作。

《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刑事犯罪、民事、诉讼、行政管理、军队制度等各项内容,其中《户婚律》规定了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厩库律》主要是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唐代的契约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发展,不但有了买卖、租赁等各种类型的契约,还规定了对物品的质量担保和违约责任,《唐律》中的《杂律》明确规定:“(买马牛、骡驴)立卷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意思是对于买卖牲畜等物品,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之前有病的,可在三日内毁约;对于违约责任,《唐律》允许契约中约定“若先悔者,出绢五疋(匹)”。婚姻家庭方面,因为传统宗族制观念的影响,仍然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注重维护家长权威,明确禁止近亲结婚。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华法系乃至世界范围内封建社会法律的代表作。自颁布实施到唐朝灭亡后的五代十国,统治者大多沿用《唐律疏议》治理国家,其开创的法律解释模式和方法,作为弥补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了后世的立法,此后的《宋刑统》《大明律》直至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中都能看到《唐律疏议》中体例编纂和法律解释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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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垄断”欧洲百年

经过文艺复兴,18世纪的欧洲已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急需能保护自由竞争市场秩序和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来为资本主义开路,这就产生了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热潮。在这次编纂浪潮中,诞生了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典的两部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分为三编:人法、物法、所有权取得。它继承了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将人放在了首位,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确立了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契约自由、“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法国民法典》主要保护当时自由竞争为主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或直接采用它作为本国法律,或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

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堪称近代法典编纂的顶峰。德国人严谨规范的性格在《德国民法典》中发挥到了极致,整个法典逻辑严密,语言精炼概括,法律概念精确到位。法典中每个概念只用一个词表达,每个词也只表达一个概念,逻辑体系非常完整,前面规定过的法律条文,之后的条文中甚至都看不到重复的表述。《德国民法典》还创造了许多被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例如承认“法人”即企业在法律上的人格;创设“法律行为”概念并开发了“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确了物权和债权的分界等等。《德国民法典》科学的编纂体例、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创设的许多法律概念,至今仍是许多国家立法时的参考典范。

“大清民律草案”

中西合璧

在《德国民法典》颁布7年之后,中国也第一次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典,但基本都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未赋予民法独立的地位,这与我国民法的起源受到宗族道德观念的影响较大有关。古人在处理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关系中逐渐形成了“礼”,在处理与外族的敌对关系中逐渐形成了“刑”。正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礼所代表的道德和刑所主导的刑罚构成了中国早期处理日常事务的核心条规。中国古代最初的民事法规就萌芽于“礼”与“刑”之中,讲究“出礼则入刑”——道德无法规范的问题由刑罚去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礼法结合”即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影响了两千年来的中国社会,在法律标准之上的道德观念,也始终流淌在中国人的血脉里。

直到近代被西方殖民者打开国门,在抵抗侵略与对外学习的过程中,沈家本等有识之士极力推动法律改革,希望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来救亡图存。1907年清朝政府决定编纂民法、商法等法典,经过4年时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是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1569条。前三编由外国学者草拟,主要是学习西方民法理论和制度,因此前三编几乎照搬德、日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后两编则是“固守国粹”,由清朝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主要对亲属和继承进行规范,其中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依然沿袭封建家长制,因此该法典可以说是资产阶级民法典和封建主义民法典的结合。

“大清民律草案”还未颁布,清王朝便走到了尽头,中华民国在这部法律草案的基础上,重新编纂并加入自由平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上世纪再掀编纂热潮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经济不断发展,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使得一百多年前颁布的民法典开始有些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例如民法典认为人人一律平等,但在一些特定关系比如劳动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政府也开始越来越多发挥管理职能,管理社会生活,在这过程中开始出现了“解构法典”的思潮,一些国家或者开始修改民法典,或者颁布新的法律,导致了实践中直接应用这些法律,而民法典被实际架空。

20世纪90年代开始,掀起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浪潮,以1992年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等为代表。这次编纂热潮产生的主要原因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各类单行法律的逻辑体系不完整甚至规定相互矛盾引发种种弊端,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来统一法律;另一种是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或者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这次制定民法典的浪潮中,如何让民法典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让民法典不断发展,成了关注的重点。

时至今日,仍不断有国家出台新的民法典或对民法典进行再编纂,例如2000年立陶宛新民法典,2001年土耳其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和第四编等。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球一体化加速,国际条约、欧盟法等也开始逐渐涉足民法核心领域。

统一的法典容易因不能与时俱进而僵化,而各类灵活的单行法律又难以避免逻辑不完整和相互矛盾的弊端。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像一条金线,贯穿于民法典发展进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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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新中国成立首颁婚姻法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根据法律制定背景和成熟条件以单行法的形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颁布实施。目前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为统领,以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为基本内容,以一系列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包括大量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民法体系,总体上已经涵盖了民法的各个领域。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其的修订。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近期民法总则的出台,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和完善。而对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未来在编纂民法典时进一步统筹规划。这两部法律将会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如实践适用中出现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批单行法律,这其中,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尤其受瞩目,这几部法律也是我国迈向民法典道路中的关键内容,奠定了重要基础。

大千世界

拿破仑视法典为人生成就

《法国民法典》既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典的代表,也是拿破仑个人引以为傲的人生成就。拿破仑对这部倾注了心血的民法典极为珍惜,禁止对法典进行任何形式的解释,这就导致《法国民法典》虽然语言通俗易懂,但却基本没有给法官留下解释法律的空间。在此情形下,判决成了“法律严格的复印”,法官不能有任何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只能做“宣告法律语言的哑巴”。

在拿破仑南征北战时,《法国民法典》也常常紧随于军旗之后,被拿破仑作为“革命的法典”强行施加于被征服地,企图通过法典统一整个欧洲。最终拿破仑失败被流放,但提及民法典他依旧自豪:“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历史故事

李悝变法与《法经》

中国的法典起源与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生息息相关,在公元前407年百家争鸣的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变法”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虽然该书已经失传,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可以说是“诸法合体”的一部法典。

《法经》的产生正值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典的规定结束原本法律的随意状态,摧毁奴隶主旧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自然经济基础。该法典的核心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古代“盗贼”的意思与今天不同,在古代“窃物为盗、杀人为贼”,这两个字分别代表了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将惩治这两种犯罪作为统治的基础。李悝与《法经》的变法让魏国迅速强盛,紧随其后的秦国随即开始了一场更为著名也更为深刻的变法运动——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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