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养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伤人,这种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唐律》为此专门设置了一条惩处的条款叫“故放令杀伤人”。故意放狗者,减斗杀伤一等。唐律把杀人行为分为故杀、斗杀和戏杀三种。“斗杀”是指“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此相当于现代的损伤致死罪。同时,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狗咬的人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状况,酌情加减治罪。
故意放狗咬伤的人,还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担杀人的刑责;受伤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缘由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刻显露时,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担任的一项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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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虑得特别细,就连给狗看病时被咬也有交待。假如是花钱雇人给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伤,养狗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假如是不花钱请人为狗看病而被咬伤,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赔偿。当然,一些无聊的人逗狗玩儿时而被咬伤,狗和狗的主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狗咬人本是生活中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而唐朝的法律对处置此类案件却规定得如此之细,并照顾到了人与人、人与狗之间的各种权利,其中充满了公平与和谐。这令人想到了唐朝一些年份犯人只有几十人的缘由,也令人联系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唐朝鼎盛的背后,律令所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