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清朝,大概是吸收了前几朝的经验教训,皇帝们竟开始屡屡赦免死刑犯。律学家薛允升就曾指出:“朝廷矜恤罪囚,于应死之犯屡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数十万万。”这其中,就不乏有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刻被“刀下留人”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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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多尔衮列传》中记载,顺治十二年,皇帝诏内外大小官直言时政时,吏部副理事官彭长庚、一等精骑许尔安上书颂多尔衮之功,恳求恢复其爵号,并修墓,这可犯了大忌,顺治帝大怒,判处二人斩立决。但很快皇上就后悔了,行刑的最后关头刀下留人,饶了二人的性命,改为放逐。这种状况在清朝屡屡发生。
为什么皇帝判了死刑,却又在最后关头赦免了犯人呢?
其实,这是皇帝的一种威慑手腕。清朝规定,凡是判死刑者,都必须经过皇帝的亲笔勾决后才能执行。这些死刑犯,有些是犯了大错,死罪难逃,有些却是不必要处死,甚至是被冤枉的。对于后者,皇帝往往会在复批的时分讯问大臣们能否有从轻发落的可能,大臣们当然晓得怎么回事,纷纷表示可免死罪,于是死刑犯就被赦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