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

2017年4月18日07:51:12历史解密1,012阅读模式

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上

民法作为跟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其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最早的法没有明确的规范条文,是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做法演变而来,习惯被统治者确认后上升为习惯法,习惯法被明确写成成文法,成文法最终被编纂成法典。对于有编纂法典传统的国家来说,民法典是民法发展的最高形式和必经阶段。

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4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地区的《乌尔纳姆法典》,但因为法典被刻在泥板上,大多数没能保存下来。最早的完整法典是3700多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刑事、民事、贸易、婚姻、亲属、继承,甚至诉讼程序。据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太多,难以应付,他就让人把过去颁布的一些法律命令收集起来,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刻在一个高2.25米的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

汉谟拉比法典以避免纠纷为核心思想。法典有两个最著名的原则——“以眼还眼”和“让买方小心提防”。“以眼还眼”原则代表了一种原始的公平理念,“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一个人怎样伤害他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不管伤害是怎样造成的,哪怕是意外,造成这个结果的人都要受到同等的伤害。因为古巴比伦人认为:让一个人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对等的处罚,那么他也许就不再施暴,从而避免了争斗的产生。

“让买方小心提防”则规定了买卖双方里卖方欺诈不会受到惩处,而是让买方自己小心点。这种规定在古巴比伦人看来同样也是为了避免争端。他们认为: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闹事,就会受到“以眼还眼”的惩罚,所以需要“自己小心”。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有点特别的法律,仍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完整法典,诉说着古代两河流域曾经的灿烂文明。

平民斗争终有

《十二铜表法》

历史上民法典的编纂出现了三次热潮。其中第一次出现在公元6世纪,以罗马法《国法大全》的编纂为主要标志。最早的罗马法没有法典,是由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法律的不明确导致了贵族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解释法律,平民经过多次斗争,终于将这些习惯法确定下来,刻在十二块青铜表上,故称《十二铜表法》,它对债务、继承、婚姻等领域作了详细规定,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从此人们认识到: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比让贵族们随意管理要好得多,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比能被随意曲解的不成文习惯好得多。

公元6世纪,罗马帝国已分裂为东西两个国家,西罗马在日耳曼人的攻击之下很快灭亡。跑到土耳其的东罗马帝国出了一位皇帝名叫查士丁尼,这位皇帝非常怀念昔日罗马帝国的“光荣岁月”。因此他认为只有罗马法这种“高贵完备”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于是他亲自带领当时的法学家编纂法典,前后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成功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4部著作,合称《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简称《国法大全》),内容涵盖物权、债权、婚姻、继承、贸易、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其中保护商业发展的很多内容,例如保护财产私有、法律面前公民平等、契约自由等等,成为后世资本主义法律的立法基本原则。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罗马法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达到了古代奴隶制法律的顶峰。

《唐律疏议》

对后世影响巨大

罗马法编纂时,中国正处于南北朝乱世,直到6世纪末,隋朝才再度统一中国。即使在乱世,中国的法律依然在不断发展,例如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隋朝《开皇律》等等。随着唐朝贞观之治,封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部传世的法典《唐律疏议》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

《唐律疏议》是《唐律》和“义疏”(即法律解释)的统称,《唐律疏议》最大的成就在于通过解释法律、注释法律的方式让法律适应社会生活。唐高宗时期,官方解释法律逐步体系化,唐高宗将对法律的解释附于律法之后,编纂成法典,三十卷的解释与十二篇的《唐律》结合到一起,共同构成了这样一部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作。

《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刑事犯罪、民事、诉讼、行政管理、军队制度等各项内容,其中《户婚律》规定了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厩库律》主要是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唐代的契约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发展,不但有了买卖、租赁等各种类型的契约,还规定了对物品的质量担保和违约责任,《唐律》中的《杂律》明确规定:“(买马牛、骡驴)立卷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意思是对于买卖牲畜等物品,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之前有病的,可在三日内毁约;对于违约责任,《唐律》允许契约中约定“若先悔者,出绢五疋(匹)”。婚姻家庭方面,因为传统宗族制观念的影响,仍然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注重维护家长权威,明确禁止近亲结婚。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华法系乃至世界范围内封建社会法律的代表作。自颁布实施到唐朝灭亡后的五代十国,统治者大多沿用《唐律疏议》治理国家,其开创的法律解释模式和方法,作为弥补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了后世的立法,此后的《宋刑统》《大明律》直至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中都能看到《唐律疏议》中体例编纂和法律解释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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