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打。对于制造、偷运、贩卖假币的行为,一律定性为经济反革命,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治,快审快判,务求震慑敢于以身试法者及心存侥幸者。
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相关法规,所有涉及假币的案件,均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支机构侦查并预审;之后,迅即移送同级审判机关审理判决。除情形较轻者处6个月以上监禁外,所有包括涉及假币在内的各种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像伪造一元国币的阙渭川,在汀州受到福建省裁判部公审后,便当即被押往西校场执刑。而从白区偷运假银毫进苏区的赖以辉,也由瑞京政治保卫局向县裁判部提起公诉,要求处他以死刑,其结局可想而知。
1932年春,毛泽东说要派两个师的兵力去围剿制造两角苏维埃银毫假币的筠门岭土匪,也是反假币的一种专政手段。
中央苏区反假币的斗争,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在自身存在种种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各级苏维埃干部、红军指战员对革命事业的无比忠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对红色政权的信赖和拥护,在于工农民主专政的巨大威力。中央苏区反假斗争所取得的成绩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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